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71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171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171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7月1日辯論終結,於民國97年7月2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
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零肆佰零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
玖萬伍仟壹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9年8月16日與原告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
卡循環使用。詎料,被告自97年1月14日起,未依約履行給
付義務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
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
幣(下同)000000元。(二)、上期未收利息143元。(三
)、利息計算:⑴、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
前述本金債權自96年12月12日起至97年1月14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合計5017元(按契約書第3條)。
⑵、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
自97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按契約書第7條)。(四)、帳務管理費:100元(按契
約書第4條)。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
主文所示等情,被告對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循環使用乙節,亦不
爭執,惟辯稱:現金卡遭被告之弟盜領云云。經查:按當事
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
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所辯並未舉證證明以實其
說,自非可採。
二、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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