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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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寧洲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5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8月13日、98年10月13日、98年12月13日、99年2月13日延長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
4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已於99年4月8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彥宏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宗勳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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