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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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12年度聲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柯純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111年度訴緝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純棟自民國112年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柯純棟(下稱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供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認其涉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嫌疑重大,並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8月28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11月28日裁定延長羈押,嗣本院於111年12月28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仍然重大,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前有多次未遵期到庭之情形,又有另案遭通緝之紀錄,而本案尚未確定,本院認未予以羈押難以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被告雖於本院行羈押訊問前,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以求得返家安頓家中老小等語。惟依本案訴訟進行之過程,以及被告前曾經本院命限制住居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之紀錄,並於訴訟期間,因另案判決須執行,缺錢繳納罰金,竟無視本案訴訟進行中,他案待執行,逕自網路求職,到泰國「辦貸款」,而被送至緬甸等情,足認被告無視程序約束,難認被告有所稱具保後會遵期報到接受審判或執行,本案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羈押之替代手段取代羈押之必要性,被告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昱志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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