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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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告 黃寬碩 訴訟代理人 劉柏均 律師複代理人 楊怡婷 律師被告 林英雄
林瑋聯 許林麗月 訴訟代理人 陳智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點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場。
原告應查報原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被告許林麗月應親自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規定第3項、第4項本文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