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呂紹鈺 被告 吳易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柯欣妮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