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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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6號上訴人即被告龍泉宮庭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8年11月20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應於98年12月10日前上訴,始行合法,惟上訴人延至98年12月16日始行提起上訴,有上訴狀戳章在卷可按,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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