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名十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三十四元預為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限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三千零八十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附錄計算式:[(11+1)×34×10]-1,000=3,080】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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