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 王靜慧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 律師被告 梁敏全 訴訟代理人 林倪均 律師被告 林婉如 訴訟代理人沈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165,000)。
理由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日安好咖啡行合夥關係自民國112年6月29日起不存在,經查,原告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元,原告並以自行繳納依此價額計算之第一審裁判費用,有收據可憑。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