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陳榆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聲字第3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榆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榆姍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確因上開案件由具保人陳榆姍出具現金20,000元保證,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聲請人以傳票送達至被告戶籍地嘉義縣朴子市德家里10鄰 吳竹子 腳108號,通知被告於95年9月6日到案執行,前開傳票於95年8月22日由有辨識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之父 陳棟 收受,並送達被告居所桃園縣○○鄉○○街○○巷○○號,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由郵務人員分別各作送達通知書
2份,1份黏貼於送達人住居所門首,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而將傳票於95年8月22日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駐所,以為送達,通知被告於95年9月
6日到案執行,逾期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然被告並未依期到案執行。聲請人復於95年9月6日核發拘票,命警至被告前開居所拘提被告,惟因未遇被告而未果。聲請人再以傳票送達至被告前開戶籍地,通知被告於同年月29日到案執行,於同年月22日由有辨識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之父陳棟收受,然被告依舊未依期到案執行。聲請人於同年10月5日再核發拘票,命警至被告前開戶籍地拘提被告,仍因未遇被告而未果。聲請人復以傳票送達至具保人陳榆姍戶籍地嘉義縣朴子市德家里10鄰吳竹子腳108號,由有辨識能力之同居人即具保人之父陳棟於95年10月17日收受,送達至具保人居所桃園縣○○鄉○○街○○巷○○號,因未獲會晤具保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由郵務人員分別各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送達人住居所門首,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而將傳票於95年10月18日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駐所,以為送達,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於95年11月2日到案執行,逾期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
然被告未依期到案執行,且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經合法傳喚及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