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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