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六號
原告己○○被告丙○○
乙○○ 邱皇源 庚○○ 邱玉湶 甲○○戊○○丁○○右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應以先有刑事訴訟為前提,如未有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已經終結,則附帶民事訴訟,無所附麗,自不得提起。
二、查本件原告己○○對被告丙○○等八人提起詐欺等罪之告訴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為台中地檢署)分為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一五號,嗣該案經檢察官移送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二三號被告丙○○等侵占案併案審理,現該侵占案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並敘明該詐欺等案本院無法併辦而退回台中檢察署,是該詐欺等案現並未經起訴,本院目前並無刑事訴訟,則本件原告己○○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已無所附麗,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林輝煌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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