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更㈠字第一九八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江錫麟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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