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國華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國華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8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6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9017092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另受刑人刑後尚有拘役160日待執行,併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