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宜韋
(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109號)裁定如下:
主文李宜韋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宜韋因詐欺、竊盜、業務侵占、偽造私文書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審酌受刑人前案紀錄共23頁,曾經許多次竊盜、詐欺罪處刑,並有恐嚇、傷害罪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