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203號上訴人 周瑞國
雷蔚馨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 律師上訴人 李淑美
吳俊彥 陳惠珠 吳俊雄 吳蔡秀珍 吳文達 前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視同上訴人元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陳安瀾 視同上訴人 尤傳枝 原住新北.
王泓文 原住台北市○○路○○○巷○弄○○號 王金石 原住 高雄 . 王金輝 王清松 陳福裕 陳易祥 朱清泉 江富雄 訴訟代理人 江雪娟 視同上訴人 李阿梅
李家榕 林鍾偉 鍾建榮 林建華 鍾建國 劉文忠 即 林朝龍 之. 花祥庚 張齡文 (即 潘同燦 之. 潘勇全 (即潘同燦之. 潘哲豪 (即潘同燦之. 潘俊宇 (即潘同燦之. 潘柏宇 (即潘同燦之. 潘研潔 (即潘同燦之. 潘麗文 張進生 許丞文 原住臺北. 張華玲 原住臺北. 王福長 許山英 許宏珠 洪阿雪 即 許東海 之. 許自然 即許東海之. 許家鳴 即許東海之. 洪自信 即許東海之. 許宏華 即許東海之. 洪盈貴 原名 許美華 . 許淑華 即許東海之. 許美麗 許阿滿 許清文 許清京 許清泉 許清榕 許朝慶 許慈創 許繡玉 郭詩展 (即 郭木生 之. 郭高寶雲 (原審誤列. 郭雅慧 (即郭木生之. 郭美慧 (即郭木生之. 郭曉慧 (即郭木生之. 郭美華 (即郭木生之. 郭佩琦 (即郭木生之. 郭詩獄 (即郭木生之.王 郭秀琴 (即郭木生. 郭妙卿 郭詩綿 郭詩德 郭寶卿 兼前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郭詩頊 視同上訴人 黃陳素珠
陳花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三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麗瑛 視同上訴人 陳建東
陳忠勇 謝惠玲 林炳煌 林智成 原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林惠林欣儀 蘇志銘 蘇志良 余火發 余光明 余理廣 余美麗 王廷魁 熊婉芬 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 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永春 訴訟代理人 黃孫秀蘭 視同上訴人 蔡信義
黃永文 盧朝木 盧繡娥 王燦煌 鄭宗欽 陳明燦 尹青朝 訴訟代理人 尹立華 視同上訴人 李一年
李登春 郭永昇 吳緯軒 (原名 吳雅玲 ) 吳守鈞 (原名 吳壬良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家蓁 視同上訴人 黃建榮
蔡政剛 陳政哲 林國華 黃順廣 陳怡如 陳怡靖 陳佩華 陳威龍 被上訴人 魏素靜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 律師複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1871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1872號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孫曉青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