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2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84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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