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85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楊俊益 即全台肉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壹仟壹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全台肉店即楊俊益於民國104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北市政府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並簽訂放款借據乙紙為憑,約定借用期限定為五年,自104年1月12日起至109年1月12日止,自撥款後分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2日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對該筆借款僅清償至104年7月12日止之本息,尚積欠聲請人本金271,1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聲請人爰依雙方所簽訂放款借據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本金271,1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今未還,雖經屢催亦無效果。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58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俊益即全│自民國104年7│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點│││258276│台肉店│月12日起│月12日止│八二五│││元│├──────┼──────┼───────┤││││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月13日起││八二五│├──┼───┼─────┼──────┼──────┼───────┤│002│新臺幣│楊俊益即全│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二點│││12877│台肉店│0月12日起│1月12日止│七五五│││元│├──────┼──────┼───────┤││││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1月13日起││七五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俊益即全│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8276│台肉店│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楊俊益即全│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877│台肉店│1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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