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023號
原   告  楊秀卿
被   告  林守彥林國實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守彥即林國實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320,000元,應繳裁判費53,6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
繳53,1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劉春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