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勞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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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字第18號
原 告 廖婉容
訴訟代理人 林雅敬
上列原告與被告穴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
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壹佰壹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
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