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022號
原 告 李宜勳
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泮池
被 告 王增田
王敏雄 原住臺北市○○區○○路○○○號5樓(遷
洪 王麗貴
王文生
王耀賢
王怡琄
林雅娟
呂錦龍
鐘錦麗
吳麗珠
廖均霖
蘇怡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增田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94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