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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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53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搶奪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不受理,原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