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8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文聞律師
周奇杉 律師複代理人 許玉娟 律師被告乙○○
現應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