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3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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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3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3384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 王潔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