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8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楊國宏 律師
周詩鈞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陳君鳳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