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9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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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290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立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補充「修正前刑法第28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斷欄漏列「修正前刑法第28條」,應予補充,茲裁定更正補充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