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9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蕭銘毅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除如附件「停止羈押聲請狀」所載外。
三、經查,聲請人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犯罪嫌疑重大,雖本案業於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宣判,難認聲請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羈押原因,然被告所涉犯之加重強盜罪,乃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仍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原因,且其所犯本案,對社會治安影響重大,有羈押之必要。是本院前所為羈押裁定之理由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呂煜仁法官姚念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