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15號原告 林美月 即反請求被告訴訟代理人 沈鈺銘 律師
黃文崇 律師 謝岦峻 律師複代理人 韓國銓 被告 蔡倉田 即反請求原告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複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上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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