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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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697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閔裕金屬有限公司等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向法定代理人 施昀杉 即 施茗惠 最新戶籍地(臺中市○區○○○街○○號3樓之5)送達而無法送達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