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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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56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文中
何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秀英 、 王大韙 、 王書瑀 、 王大器 、王書芸、 盧淑華 、 郭明達 、 陳吉田 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56號請求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38,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