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15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蔡倉田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複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 林美月 反訴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就非財產訴訟部分(即離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千元。就財產權訴訟部分(即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除反訴聲明第三項(即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一百七十九萬八千三百六十二元)部分應繳納一萬八千八百二十元外,關於反訴聲明第一項、第二項部分,反訴原告應補正系爭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何,以利本院核算應徵之反訴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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