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厚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厚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厚志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5年6月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詐欺等數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7、11至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數罪,與附表編號2、8至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數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
105年6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見本院卷第5頁正反面)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受刑人林厚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02.07│104.05.03│104.05.01│├──────┼───────────┼───────────┼───────────┤│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機關年度案號│714號│第1328號│第1328號│├─┬────┼───────────┼───────────┼───────────┤│最│法院│士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42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90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90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8.31│104.10.20│104.10.20│├─┼────┼───────────┼───────────┼───────────┤│確│法院│士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42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90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90號││決├────┼───────────┼───────────┼───────────┤││判決確定│104.10.06│104.10.20│104.10.2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社勞│不得社勞│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助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第135號│16113號│16114號││├───────────┴───────────┴───────────┤││1.編號1-7臺中地院105年度聲字第19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2.編號1-7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1821號(刑期105.01.30-107.07.29)│└──────┴───────────────────────────────────┘受刑人林厚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04.05│104.04.16│104.03.16│├──────┼───────────┼───────────┼───────────┤│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23734號│24935號│1882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306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375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974號││實├────┼───────────┼───────────┼───────────┤│審│判決日期│104.12.02│104.12.18│104.12.3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306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375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974號││決├────┼───────────┼───────────┼───────────┤││判決確定│104.12.28│105.01.18│105.02.1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社勞│得社勞│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777號│2320號│4487││├───────────┴───────────┴───────────┤││1.編號1-7臺中地院105年度聲字第19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2.編號1-7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1821號(刑期105.01.30-107.07.29)│└──────┴───────────────────────────────────┘受刑人林厚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判4次)│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12.29│104.03.14│104.04.17凌晨0時3分前││││104年4月中旬某日│某時犯││││104.04.30上午7時30分前│││││某時犯│││││104.05.04某時││├──────┼───────────┼───────────┼───────────┤│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27314號│11929號等│11929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7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1.30│105.04.13│105.04.13│├─┼────┼───────────┼───────────┼───────────┤│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7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1號││決├────┼───────────┼───────────┼───────────┤││判決確定│105.03.07│105.04.13│105.04.1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編號8-10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4469號│2.編號8-10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105號││├───────────┤(刑期107.07.30-110.09.08)│││1.編號1-7臺中地院105年││││度聲字第19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2.編號1-7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1821號(刑期││││105.01.30-107.07.29)││└──────┴───────────┴───────────────────────┘受刑人林厚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0│11│12│├──────┼───────────┼───────────┼───────────┤│罪名│妨害自由│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04.08│104.03.30│104.04.08│├──────┼───────────┼───────────┼───────────┤│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11929號等│11929號等│11929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4.13│105.04.13│105.04.13│├─┼────┼───────────┼───────────┼───────────┤│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1號││決├────┼───────────┼───────────┼───────────┤││判決確定│105.05.02│105.04.13│105.04.1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勞│得社勞│得社勞│├──────┼───────────┼───────────┴───────────┤│備註│1.編號8-10判決應執行有│1.編號11-12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期徒刑3年10月│2.編號11-12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104號│││2.編號8-10臺中地檢105│(刑期110.09.09-111.06.08)│││度執字第7105號(刑期││││107.07.30-11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