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被告陳兆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合計總淨重拾貳點壹公克;分別淨重伍點捌公克、陸點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九號被告陳兆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中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四二○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五一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合計總淨重十二‧一公克;分別淨重五‧八公克、六‧三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檢察官漏載銷燬)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