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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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小字第237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月
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2,4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