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斗簡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712,82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