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家催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號聲請人 蘇明道 律師即 黃福連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及債權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繼承公示催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之戶籍地為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本件繼承之公示催告事件尚非在本院轄區內,而應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育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