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附民原告 蔡閔豐 附民被告 胡正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47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陳品謙
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