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208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
被告 徐昌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139元,及其中新臺幣29,742元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4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