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7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79號原告益加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蘋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有程式上之欠缺,玆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及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載明當事人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之住居所。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請求撤銷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所為之處分,並未記載被告機關之地址、代表人之住居所。是原告應另行提出記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之地址及其代表住居所(被告高雄區監理所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代表人 陳聰乾 住同上)之起訴狀。
二、另提出上開起訴狀所述異議理由之相關證據並附繕本,俾利檢送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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