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0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八一號
聲請人亨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九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素勤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柯金珠~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九九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飛拔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 中山 分│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肆萬零壹佰伍拾元│GB五00五九八│六個││││行│││三││├─┼─────────┼─────────┼───────────┼────────┼────────┼──┤│2│飛拔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 中山分 │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肆萬零壹佰伍拾元│GB五00五九八│七個││││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