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1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登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昆曄
法官洪文慧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