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4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成功座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立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傅美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