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並與附表編號1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殺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殺人│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7月│││8年││├───────────┼──────────┼──────────┤│犯罪日期│93.01.01│93.01.01│├───────────┼──────────┼──────────┤│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3年偵字第11│台中地檢93年偵字第11││年度及案號│35號│35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3年上訴字第890號│93年上訴字第890號││實├─────────┼──────────┼──────────┤│審│判決日期│93.09.03│93.09.03│├─┼─────────┼──────────┼──────────┤│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3年上訴字第890號│93年上訴字第89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09.27│93.09.03│├─┴─────────┼──────────┼──────────┤│所犯法條│刑法第271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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