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504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㈠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零玖萬伍仟參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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