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49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之2債務人乙○○
之2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壹佰捌拾陸萬伍仟參佰陸拾伍元②壹佰零貳萬肆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六點八四②百分之四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九日起至九十八年五月八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九日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甲○○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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