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151號
原   告 廣福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功
被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24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繕本一件。
三、提出管委會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被
  告建物謄本一件、被告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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