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168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壹佰零柒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文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