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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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4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被告甲○○在大陸地區之實際住居所為安徽省懷遠縣城關鎮老四眼井新村及被告目前是否仍在大陸地區之相關資料(即其上載有被告在大陸地區地址之結婚證明文件、入出境證明書)供核,本院無法據以通知被告到庭,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補正之裁定已於同月15日寄存送達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