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87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38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87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
楊鈞國 律師 楊惠琳 律師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代表人 顏大和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原告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中華民國93年10月18日號覆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67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有刑事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刑事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93年度訴字第3870號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之裁判,須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67號刑事案件原告是否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為據。經查,依被告陳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67號刑事案件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718號判決,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刻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書附本院卷可稽,依首開說明,本院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王碧芳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幸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