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8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乙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鄭貽馨
法官張文愷法官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