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行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超元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鄭貽馨
法官張文愷法官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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